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69號
原 告 謝勝合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星宇 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