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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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46號
上訴人甲○○
訴訟代理人丙○○
被上訴人乙○○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
馬健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璽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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