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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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46號

上訴人甲○○

訴訟代理人丙○○

被上訴人乙○○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

馬健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璽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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