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45號聲請人 張曉筠 即財團法人近現代中國藝術文獻基金會之董
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近現代中國藝術文獻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近現代中國藝術文獻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近現代中國藝術文獻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七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17條及第18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鈞院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2年11月9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23020982號函、相對人之112年10月24日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原捐助章程(108年7月5日版)、修正後捐助章程(112年10月24日版)、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17條部分)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至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8條修正條文(其餘條文並無修正),僅係新增章程修正日期,查該內容與原條文並無重大歧異,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庸法院裁定許可,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8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第十七條(解散後財產歸屬)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歸屬於國立政治大學人文中心。第十七條(解散後財產歸屬)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歸屬於台北市,或本基金會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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