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41號聲請人 劉盈君 代理人 劉冠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13827-1│1│1000│├──┼──────────────┼───────┼──┼──┤│0002│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27868-1│1│1000│├──┼──────────────┼───────┼──┼──┤│0003│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6375-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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