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86號聲請人 張玉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86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康福旅行社│瑞興商業銀│104年5月21日│37,500元│GE0000000│││股份有限公│行長安分行││││││司 黃明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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