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28號原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劉耀邦 被告 鄭美惠
林孟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主文第一項「自民國一○二年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二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