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景斌選任辯護人劉衡慶律師
陳宏銘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景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葉詩佳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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