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337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河漢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