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59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968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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