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19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3月2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9630805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新台幣貳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6年3月22日20時15分。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段○○○號13樓(友統飯店
336室)。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 溫雩 台姦,代價新台
幣貳仟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嫖客 溫雩台 之陳述。
(三)經警查獲。
(四)扣案新台幣貳仟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台幣貳仟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違反社會移序法所
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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