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小字第221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
期日民國94年10月19日下午2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
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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