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張勇悌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被   告 苟 于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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