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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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149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一五六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爰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之下,仍駕駛機車行駛於道路,對行車安全造成危害,然念其於審理中尚知坦承酒後駕車,犯後態度尚非欠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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