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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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折合銀元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