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章
林明世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102年度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3頁理由欄三、(一)、5第6行「B女再次擋在中間抱住A男」之記載,應更正為「B女再次擋在中間抱住C男」;又第4頁理由欄三、(二)第11行中開始「他不聽我的解釋,還拿著機及手機」之記載,應更正為「他不聽我的解釋,還拿著相機及手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第3頁理由欄三、(一)、5第6行「B女再次擋在中間抱住A男」之記載,顯係「B女再次擋在中間抱住C男」之誤寫;又第4頁理由欄三、(二)第11行中開始「他不聽我的解釋,還拿著機及手機」之記載,則顯係「他不聽我的解釋,還拿著相機及手機」之誤寫,且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