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確定(即附表編號1、2)。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