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6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彆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等罪嫌,犯嫌重大,而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始終坦承犯行,深自悔悟,且需負擔家中經濟,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審核被告為警查獲後,始終坦承犯行,且本案已經審結,被告再與證人或共犯勾串之可能性亦不高,雖仍有羈押必要,惟應可准許以交保代替羈押。是故,斟酌全案情節,本院認應准被告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後,停止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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