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000000000SOMBOON自民國玖拾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000000000SOMBOON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