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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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退還修復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碧蓮住被告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楠梓區加工出口區○○法定代理人 張虔生 住被告日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楠梓區加工出口區○○法定代理人張虔生住被告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楠梓區加工出口區○○法定代理人 吳禮淦 住被告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楠梓區加工出口區○○法定代理人 楊美瑳 住被告台灣住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楠梓區加工出口區○○法定代理人 古國府 昇住右當事人間退還修復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