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
聲明人甲○○承受訴訟人乙○○○
林鳳珠 林素珠 林惠媛 林惠玲 林崑華 林燕玲 林明坤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甲○○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由乙○○○、林鳳珠、林素珠、林惠媛、 林惠鈴 、林崑華、林燕玲、林明坤為被告 林正雄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繼承人在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茲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林正雄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死亡,自應由其繼承人乙○○○(配偶)、林鳳珠(長女)、林素珠(次女)、林惠媛(參女)、林惠鈴(四女)、林崑華(次男)、林燕玲(伍女)、林明坤(參男)等人承受本件訴訟,並提出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為證,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由右開繼承人共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文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蘇聰藝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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