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原告 劉淑敏
劉淑惠 劉淑華 被告 劉安濱
劉安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瑞雲 被告 劉安淇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 劉阿煌 於民國98年10月9日所立之公證遺囑(下稱系爭公證遺囑)無效,被告3人應將按系爭公證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之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原告3人之應繼分各1/6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價值之3/6計算。依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載,系爭土地108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3,80
0萬7,525元,依原告之應繼分6分之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900萬3,763元(計算式:38,007,525÷2=19,003,76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9,288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000元,尚應補繳17萬6,28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針對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針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家慶附表:
┌──┬──────────────────────┬───────┬─────────┐│編號│系爭公證遺囑所載全部分配予被告之遺產項目│權利範圍│價值│││││(元以下四捨五入)│├──┼──────────────────────┼───────┼─────────┤│1│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3/80│4,671,929元│├──┼──────────────────────┼───────┼─────────┤│2│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3/80│47,183元│├──┼──────────────────────┼───────┼─────────┤│3│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3/48│31,375元│├──┼──────────────────────┼───────┼─────────┤│4│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3/48│6,275元│├──┼──────────────────────┼───────┼─────────┤│5│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3/48│21,844元│├──┼──────────────────────┼───────┼─────────┤│6│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3/48│417,288元│├──┼──────────────────────┼───────┼─────────┤│7│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3/48│370,225元│├──┼──────────────────────┼───────┼─────────┤│8│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3/48│141,188元│├──┼──────────────────────┼───────┼─────────┤│9│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15,624,000元│├──┼──────────────────────┼───────┼─────────┤│10│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1,023,000元│├──┼──────────────────────┼───────┼─────────┤│11│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1,915,800元│├──┼──────────────────────┼───────┼─────────┤│12│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1,432,200元│├──┼──────────────────────┼───────┼─────────┤│13│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462,000元│├──┼──────────────────────┼───────┼─────────┤│14│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255,000元│├──┼──────────────────────┼───────┼─────────┤│15│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全部│336,000元│├──┼──────────────────────┼───────┼─────────┤│16│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全部│240,498元│├──┼──────────────────────┼───────┼─────────┤│17│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全部│178,500元│├──┼──────────────────────┼───────┼─────────┤│18│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全部│195,500元│├──┼──────────────────────┼───────┼─────────┤│19│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全部│229,500元│├──┼──────────────────────┼───────┼─────────┤│20│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全部│1,708,500元│├──┼──────────────────────┼───────┼─────────┤│21│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288│286,424元│├──┼──────────────────────┼───────┼─────────┤│22│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288│102,437元│├──┼──────────────────────┼───────┼─────────┤│23│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288│1,245,406元│├──┼──────────────────────┼───────┼─────────┤│24│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288│5,569元│├──┼──────────────────────┼───────┼─────────┤│25│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288│11,543元│├──┼──────────────────────┼───────┼─────────┤│26│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288│40,859元│├──┼──────────────────────┼───────┼─────────┤│27│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288│356,363元│├──┼──────────────────────┼───────┼─────────┤│28│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288│742,500元│├──┼──────────────────────┼───────┼─────────┤│29│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288│60,050元│├──┼──────────────────────┼───────┼─────────┤│30│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288│558,990元│├──┼──────────────────────┼───────┼─────────┤│31│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288│441,884元│├──┼──────────────────────┼───────┼─────────┤│32│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288│1,490,092元│├──┼──────────────────────┼───────┼─────────┤│33│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288│1,261,834元│├──┼──────────────────────┼───────┼─────────┤│34│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15/1152│144,472元│├──┼──────────────────────┼───────┼─────────┤│35│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15/1152│266,201元│├──┼──────────────────────┼───────┼─────────┤│36│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15/1152│142,902元│├──┼──────────────────────┼───────┼─────────┤│37│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15/1152│104,221元│├──┼──────────────────────┼───────┼─────────┤│38│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102│15,501元│├──┼──────────────────────┼───────┼─────────┤│39│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102│18,535元│├──┼──────────────────────┼───────┼─────────┤│40│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102│718元│├──┼──────────────────────┼───────┼─────────┤│41│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288│255,740元│├──┼──────────────────────┼───────┼─────────┤│42│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15/5184│235,497元│├──┼──────────────────────┼───────┼─────────┤│43│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3/82944│3,680元│├──┼──────────────────────┼───────┼─────────┤│44│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3/82944│10,335元│├──┼──────────────────────┼───────┼─────────┤│45│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720│14,235元│├──┼──────────────────────┼───────┼─────────┤│46│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720│447,231元│├──┼──────────────────────┼───────┼─────────┤│47│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15/1152│52,239元│├──┼──────────────────────┼───────┼─────────┤│48│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15/1152│245,475元│├──┼──────────────────────┼───────┼─────────┤│49│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96│50,118元│├──┼──────────────────────┼───────┼─────────┤│50│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3/288│88,669元│├──┴──────────────────────┴───────┴─────────┤│總計:38,007,525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