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8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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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830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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