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丁○○宗記開發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蔡盈貞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