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謝文德 即恒春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71號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下午4時41分在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原告 甲○○ 到
被告 謝文德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原告
願意給付被告參萬元及承擔貸款金額,車子的權利再自行主
張。
被告
同意原告給付三萬元即將本票交還。
法官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原告願於95年11月30日前給付被告新臺幣參萬元,被告於原
告給付三萬元同時返還原告於95年7月26日所簽發之本票壹
紙(面額柒萬伍仟元、到期日95年7月28日)。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