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2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雨滄
被   告  周政健 即台昇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24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31日下午4時5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1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貳仟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捌
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㈢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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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8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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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民國)│票據號碼│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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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07月30日│142,000元│95年07月31日│AU0000000│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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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5年06月30日│380,000元│95年06月30日│AU0000000│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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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5年07月15日│450,000元│95年07月17日│AU0000000│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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