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簡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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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新簡字第32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9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94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