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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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新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
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
8月26日送達該上訴人送達代收人 蕭麗琍 律師,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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