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8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許育文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0年2月
22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39337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許育文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10年2月4日下午14時4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街○○號住處。
⑶行為:於社群軟體以臉書帳號「許育文」在臉書社團「爆
怨公社」留言「漲價的店家都承認他們都是使用萊
豬」等不實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臉書截圖、通訊軟體Line截圖可證。
⑵經警察循線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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