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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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3號

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被告 黃吳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以109年度北補字第183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0年2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紙、收費答詢表1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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