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2459號
原告 邵美珍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被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費用為何及相關單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