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26號

原告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追加被告科高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GoogleLLC、 霍可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本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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