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8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16號

債權人永承齒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酆樹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補正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7月8日?

㈣提出二張客戶簽收之出貨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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