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1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13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彭若鈞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陳永祺   住同上
被   告  潘榮坤   住臺南市○○區○○街○○巷○○弄○○號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1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5月23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蘇豐展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蘇豐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