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政育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
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催告繳納回饋金之意思表示,依
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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