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90號
原   告  李安哲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51,45
1元不存在,業據其於本院106年5月4日審理時 陳明 (見
本院南簡卷第126頁),是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應為151,45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1,000
元,尚應補繳660元。前經本院以106年5月8日函命原告
應於收受該函送達5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本
人親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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