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調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調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封○○
法定代理人  封國鈞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即原告依調解筆錄應
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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