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316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魏高明業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茲已逾期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收費答詢表查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靜琪法官許碧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