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顯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顯明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吳顯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卷內各該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2日│102年4月19日│102年2月2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308號│1308號│146號││├───┼─────────┼─────────┼─────────┤││判決│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103年8月7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308號│1308號│146號││├───┼─────────┼─────────┼─────────┤││確定│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103年9月1日│││日期││││├───┴───┼─────────┴─────────┼─────────┤││編號1至2經桃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308號│編號3至5經桃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03年度審訴字第││備註││1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4日│102年3月12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46號│146號││├───┼─────────┼─────────┤││判決│103年8月7日│103年8月7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46號│146號││├───┼─────────┼─────────┤││確定│103年9月1日│103年9月1日│││日期│││├───┴───┼─────────┴─────────┤││編號3至5經桃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