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055號債權人 吳山全 上列債權人吳山全因與債務人 魏嬭妮吳美鳳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山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美鳳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並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債務人之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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