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302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曾經原法院於104年10月30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5日及6日分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原法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於104年11月10日具狀稱本件抗告費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等規定命原審負擔云云,係別一問題,與本件因未繳納抗告費,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無涉,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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