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31號聲請人上全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丁 代理人 高暉凱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20,975元│KF0000000│102年1月28日│││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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