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93號
原   告  盧世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金料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鄉○○
段○○○○號共683.12平方公尺之土地,查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
值為1,300元/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88,056元(計算式:公告土地
現值×土地面積,1,300×683.12=888,056),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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