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67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竑圻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0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竑圻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
5條之1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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