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政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政達│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24%│││308000││月24日起│││││00元│││││├──┼───┼─────┼──────┼──────┼───────┤│002│新臺幣│楊政達│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24%│││163000││月24日起│││││00元│││││├──┼───┼─────┼──────┼──────┼───────┤│003│新臺幣│楊政達│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24%│││900000││月2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政達│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8000││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楊政達│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3000││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楊政達│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0000││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80萬元、1,630萬元及9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3年1月24日起至123年1月24日止(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24%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18%計算,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06%,證三),依前揭契約「參:個人房貸借款約定條款」第12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竟於107年1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聲請人迄今仍有48,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
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三份。
三、臺幣利率表乙份。
四、放款帳卡三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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