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益松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 選任辯護人 羅淑菁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苖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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