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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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