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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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921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成澤 指定辯護人 王金陵 (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成澤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成澤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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