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喬 統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高玉邦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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