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626號債權人 蕭文 得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冠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支票號碼E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1件。
㈡確認支票號碼ED0000000之面額為何?聲請狀之附表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為自然人陳冠銓抑或公司(即支票發票人)
?若為前者,應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若為後者,應具狀詳載該公司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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