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18號債權人 蔡秋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詠瀅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據號碼:CH676824號)之本票原本過院參辦(本票影本發票日期影印不清)
二、陳報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玉門